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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需要关注哪些重点?
2021.05.14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6日消息,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工信部对《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同时,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实施的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和工信部针对国内钢铁产能过剩等问题曾多次出台政策规定。

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对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严禁新增产能;2016年年底,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等要求。

2015年年底,工信部制定《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7年年底,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工信部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是对2020年7月及12月的征求意见稿的深化及进一步落实,工信部对于钢铁行业未来规划更为清晰明确,作为压减粗钢产量和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预计此减量置换政策会严格执行并进行定期审查,体现了钢铁行业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办法》实施的具体解读

一、哪些钢铁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

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二、什么类别的产能可以用于置换?

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备案清单是指导我们开展去产能工作的基础,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均可用于置换,不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同时,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三、退出产能如何核定?

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办法中已有明确的核定标准。对于备案清单中出现的诸多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问题,按照企业能容比(能容比=总产能/总炉容)计算,即按照炉容占比分配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

四、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是否需要产能指标?

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巩固去产能成果,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新办法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

五、产能置换方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行为,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对于确有必要拆分的,须明确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中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信息。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让方对于受让产能继续出让时,拆分次数与原始装备对应产能首次出让次数之和必须在2家以内,即每一台冶炼设备对应产能所涉及的过程周转以及实际建设企业不得超过2家,以有效规范产能交易市场。

六、产能置换方案及建设项目必须要第三方评估吗?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思路,新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建设项目的批建一致性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和监督,对第三方评估不做强制性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估。

七、原产能置换方案如何处置和变更?

为了提高产能置换工作效率,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对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且无异议或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按原办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继续执行;对本办法发布之后,按照原办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的,以及按照原办法未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的,均须遵照本办法重新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八、新建项目投产与置换产能退出如何衔接?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本办法继续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的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行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办法》实施,对钢铁、焦化行业有何影响

对焦化行业而言,短期来看《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无太大影响,但长期来看随着钢铁行业产能置比例的提高、以及电炉及氢冶金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占比逐步提高,对焦炭的需求将会逐步减少。不过未来也可能会出台焦化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使得焦、钢比例处于一个合适的比例,使得焦、钢企业协同发展。

对于钢铁行业而言, “十四五”是钢铁行业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窗口期,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和速度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碳交易成本压力下,钢铁行业减量、调整、升级势在必行。但办法的实施并非是限制所有钢铁企业的生产,而是加速行业优胜劣汰和技术升级。

近年来,方同舟控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打造环境友好型企业。积极引进相关的各类环保设备,严格把控排放,确保达标;扎实推进指标的系统化管控,采取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优化生产工艺和生产组织,实现节能减排。

在这个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方同舟控股作为“新钢铁产业生态圈构建者”,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

一方面,积极落实国家产能治理的各项政策,主动去除落后产能、违规产能,实现从规模经济向质量经济、低碳经济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强化理念和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原料、工艺和能源结构,突破低碳工艺技术瓶颈,持续提升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此外,深刻认识“碳达峰”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规划中,统筹策划安排,科学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

低碳转型任重道远。未来,方同舟控股将积极作为,着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促进全行业加快高质量发展而不懈努力。